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行为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给特定自然人名誉造成损害,并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21
核心提示: 行为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给特定自然人名誉造成损害,并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给特定自然人名誉造成损害,并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观点来源: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裁判规则: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