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行为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给特定自然人名誉造成损害,并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给特定自然人名誉造成损害,并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观点来源:(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裁判规则: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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