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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及被害人支付财物所换取的对价,区别认定行为人收取的系“嫖资”还是敲诈勒索款项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及被害人支付财物所换取的对价,区别认定行为人收取的系“嫖资”还是敲诈勒索款项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及被害人支付财物所换取的对价,区别认定行为人收取的系“嫖资”还是敲诈勒索款项

观点来源:2016)沪0107刑初208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孔某某在本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8851房间向被害人苏甲卖淫后,按事先约定打电话给己方“老大”(另处)并开启手机免提,“老大”在电话中对苏甲进行人身威胁,称苏需额外支付人民币3000元才可离开。被害人苏甲被迫交付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孔某某。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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