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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信息以敲诈勒索的,应当从重处罚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公安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信息以敲诈勒索的,应当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信息以敲诈勒索的,应当从重处罚

观点来源:2016)辽0211刑初9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吕某甲与被告人邱某某商议后,由吕某甲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上及某市某业查询系统等网络平台上,查询女性与男性入住旅馆的情况等个人信息,然后将上述信息告知邱某某,邱某某负责通过发微信、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以掌握对方不雅视频等隐私信息为名敲诈钱财。通过上述方式于2015年4月9日向被害人于某某敲诈人民币5万元,于同年5月12日、13日向被害人刘某敲诈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均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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