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在为“黑社会”辩护
河北最大黑社会案已于9月18日终审宣判,全案98名被告人中有10人被判处死刑。我接受委托为其中的一名被告人做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律师,辩护意见已寄达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等候与承办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
连日来,在重庆打黑审判中,75岁的赵长青和43岁的周立太成为话题人物。为“红顶商人”黎强辩护时,赵长青认为,公诉机关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而周立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重庆打黑运动化扩大化”。他们为“黑社会”辩护的言论遭到对打黑“一片赞扬”的公众和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面对媒体,周立太说:“要防止‘打黑’扩大化和运动化。”“在支持‘打黑’的前提下,作为一个律师,我更关注‘打黑’是不是依法进行。” 赵长青说:“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要严重。”
我完全赞同两位律师的观点。
人民群众痛恨“黑社会”,要求对“黑社会”组织成员予以严惩,心情可以理解。但打击犯罪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特别是在运动化执法的情况下,更要严格掌握刑法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不能因为某人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就不顾其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更不能违反“刑法平等适用”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任意扩大打击范围和任意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
1983年第一次“严打”时我正从事刑警工作,当年由我亲手抓捕归案的一名20岁的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因为赶上了第一战役,被判处了死刑,而他那种程度的犯罪在这之前也就判3至5年有期徒刑,就是在之后的第二战役也不会判处死刑,一个年青的生命就这样在运动中消逝了。
多少年过去,当年押解他离开他家时他母亲在汽车后面追赶的情形,以及将他押赴刑场时他那绝望的眼神,还会时常出现在我的眼前,每次想起这些都会令我心痛,这也是我选择专做刑事辩护的原因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出于提高办案质量的考虑,往往只向法庭提交有、罪重的证据,而无罪、罪轻的证据只能靠律师帮助收集并提交法庭,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也不能保证被法庭采信。我所代理的河北“黑社会”案的被告人在一审和二审中辩护律师均作不应判处死刑的辩护,我们受理后经研究也认为不应判处死刑,因其致人死亡的案件明显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按照刑法和刑法理论,尽管他是“黑社会”成员,也不应剥夺他的正当防卫权。
刑事辩护律师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叫做我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我是为坏人的“人”辩护。
在追求实体正义时,需要程序正义予以保证。
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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