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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改判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李全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改判

 李全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改判

 

  2014年9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承市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全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和决定执行刑期部分,撤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判决。

  李全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于2012年3月6日由承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3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全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赌博罪、挪用公款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李全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赌博罪、挪用公款罪、故意伤害罪,认为一审判决对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量刑过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法院决对李全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盗窃罪的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李全杰其他罪名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这起打黑案件二审能够改判,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辩护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是二审改判的基础。

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申请二审开庭审理;二是查看审讯录像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三是申请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四是深入涉案相关地点调查收集证据;五是对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提出控告;六是向有关部门发出情况反映。

由于庭前准备充分,二审开庭审理中,律师辩护更加有理有据。

第二、河北省高级法院能够顶住压力是改判的关键。

众所周知,打黑案件一般都是由省政法委领导协调,一旦起诉结果基本是确定的,那就是涉黑成立。

本案二审开庭后经过一年又两个半月才作出判决,期间经过了怎样的搏弈我们不得而知,但河北高院肯定进行了顽强的抗争。

虽然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全部采纳,一审认定的大部分罪名予以维持,但能把涉黑撤销实属不易。就连被告人都感到意外,他们也知道,全国打黑案件改判的能有几件?

因此,尽管我们对二审判决不完全满意,我们仍要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的坚守表示敬意!

 

附:李全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辩护词


         李全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全杰近亲属的委托,分别指派王耀刚律师、周泽律师担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上诉人李全杰的辩护人。

我们的基本辩护意见是: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于20121223日作出(2012)承市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李全杰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赌博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15万元,完全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李全杰的判决,除非法采矿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两个罪名外,勉强能够成立,但量刑明显畸重之外,其他罪名均不能成立。

具体辩护意见,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略)

十二、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审法院认定,“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全杰为攫取经济利益,满足其逞强斗狠心理,通过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兴隆县半壁山一带逐渐树立起恶名,并形成了以其为首的家族恶势力。其后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壮大其实力,李全杰又先后招募当过侦察兵的杨月东和刑满释放人员田建波充当专职司机和保镖。2006年被告人李全杰当上半壁山镇佛爷来村村主任后继续笼络李士文、李士双、张颖慧等家庭成员为其效力,期间为寻找靠山的当地村民赵利军、张志民先后投靠到李全杰的麾下,逐步发展形成了以李全杰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士文、张志民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李士双、杨月东、田建波、赵利军、张颖慧为成员的带有农村特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李全杰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严格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形成的意见,确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准确无误。而一审法院没有坚持法定标准,而是任意降低法定条件,将不具有任何组织形态、不存在有组织地进行暴力犯罪的8名被告人,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关于组织特征

一审法院认定,该组织以李全杰开办的选场、砖厂、矿山等经济实体为依托,内部分工明确。被告人李全杰有专车司机赵利军,有杨月东、田建波充当其保镖和打手,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李士文、张志民直接听命于李全杰,组织结构较为稳定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不符合实际。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本案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

第一,本案不具备任何组织形态。

《座谈会纪要》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李全杰为进行生产经营,只是雇佣了赵利军、李士文、杨月东、田建波等为其负责生产中的某一具体事务,其中赵利军是李全杰的司机,后来帮助李全杰管理矿山;李士文是李全杰的本家侄子,负责矿山的安全管理;杨月东负责看管矿山毛石场,有时帮李全杰家干些杂活;田建波负责看管砖厂。

   而张志民与李全杰不过是朋友关系,因李全杰曾帮其办过矿山手续,为还李全杰这个人情,便发挥其懂得矿山知识的特长,帮李全杰管理矿山一年多。

   李士双是李全杰本家侄子,其自己靠给别人拉矿石谋生,与李全杰并无过多的来往。

   张颖慧是李全杰的外甥,因其在外惹事及其他原因,自2008年以来已不再同李全杰有来往。

李全杰同这些人的关系,只是老板与雇员的关系,或是朋友、亲属关系,雇员之间都是平行关系,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也没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因此,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

一审法院也注意到了李全杰与其雇员之间具有庄亲、朋友等关系,以及组织成员间没有明显层级性这一特点,但是为了把他们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竟然认为这是农村特点所决定的

一审法院这一认定,显然是降低了组织特征的法定标准,违反了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

第二,没有骨干成员。

《座谈会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一审法院认定李士文、张志民为骨干成员,辩护人认为,这两个人均不符合骨干成员的条件。

李士文、张志民除参与了同生产经营有关的非法采矿、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以外,没有参与所认定的其他犯罪活动。这样的人员显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骨干成员的标准。

第三,没有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座谈会纪要》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一般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有些甚至还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案证据表明,李全杰从未对其所雇佣的人员及其家族成员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活动规约,而是经常教育他的晚辈不要惹事,对经常惹事的李占玉、张颖慧等非打即骂,严加管束 [20] 

综上,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关于经济特征

一审法院认定,以李全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得高达上千万元,从而聚敛了大量财富。该组织依托其雄厚了经济实力,积极支持其组织活动,为组织成员更好的为组织效力,李全杰为李士文、张志民、杨月东等多名成员配备车辆,定期为一些成员发放工资和生活费用,为庇护张颖慧等组织成员赔偿被无辜殴打的受害人经济损失,为张志民竞争村长及人大代表进行贿选等,以上合计支出人民币近百万元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属于定性错误。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本案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经济特征:

第一,非法采矿不等同于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

李全杰确实存在通过非法采矿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但其采矿的目的是为个人获利,而不是为了所谓的组织利益。其在生产过程中雇用人员负责某一方面的业务,那些人不过是为其打工而已,不属于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且非法采矿在半壁山一带应是普遍存在的,案卷中的一份统计表中就有22户,李全杰仅是其中之一。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均不成立,前面已论述清楚,不再重复。即使二审法院仍然认定这些罪名成立,因这些行为都是李全杰个人实施的,也不符合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要件。

第三,为员工配车、发放工资不属于支持组织活动

李全杰也确实购买了几辆车,但那主要是为矿山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其他违法犯罪。定期为一些成员发放工资和生活费用,那是他们为李全杰打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四,为晚辈殴打他人进行赔偿不属于庇护组织成员

李全杰确实为张颖慧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进行过赔偿,但这是出于舅舅对外甥的责任,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积极行为,而不同于黑老大对组织成员免受司法机关打击处理所进行的庇护

综上,李全杰不存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情形,也不存在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支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所以,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关于行为特征

一审法院认定,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自2006年以来,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盗窃、赌博、诈骗等八个罪名,并有插手基层政权,破坏县人大代表选举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聚众斗殴、私藏枪支等多起违法事实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合上述规定:

第一,行为特征的突出特点是其暴力性,一审法院认定的八个罪名中只有寻衅滋事和暴力有关,即使二审法院仍然认定这个罪名成立,行为人也只是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也仅仅造成三人轻微伤,连一个轻伤都没有,就像李全杰当庭反问的,有这么温柔的黑社会吗?

第二,行为特征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其有组织性,即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的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均属于生产经营型的犯罪,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有的有组织犯罪;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王树春等)、 赌博、诈骗等,即使二审法院仍然认定罪名成立,那也都是李全杰的个人行为,没有其他人参与;敲诈勒索揣志山一案中,揣民没有被认定为组织成员,其索要钱财也是为了弥补自己贿选的损失,即使二审法院仍然认定李全杰这一罪名成立,将其归为有组织的犯罪也是错误的;盗窃一案,四名作案成员中李士双、张颖慧被认定为组织成员 但他们是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的盗窃,并非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的

因此,上述这些罪名即使全部成立,也不符合行为特征的要件。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的16件违法行为中,有10件不构成违法,6件能够称得上违法的行为,也不符合有组织地进行这一法定条件。

其中,第一件打伤王贵山、第五件打伤王贵稳、第十件打伤揣志儿子揣志新、儿媳王亚君是李全杰为自己家的建设或采矿生产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发生殴打他人的情形,其中的两次是李占玉动手将他人打伤,而李占玉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组织成员;第十一件殴打郭文清、第十四件购买枪支均是李全杰个人行为;而第三件与遵化人王辛等人的殴斗,并不是有组织、有安排的行动,而是在遵化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偶然发生的。

综上,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一审法院认定,以李全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及所掌控的村级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采矿业及半壁山镇佛爷来村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最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

一审判决为证明李全杰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采信了大量证人的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些证言多不客观,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1、这些证人多是松树林村的村民,他们大多自称李全杰在开采矿山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由于惧怕李全杰而不敢向他索要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也不敢进一步主张权利。

他们这些证言均是一面之词,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即使成立,也都是一些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法调整,不应上升为刑事处罚。

律师对几户村民进行了调查核实,他们都证明李全杰对于放炮震坏瓦片和玻璃的都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换;对于索要赔偿款,他们不但多次找李全杰交涉,有时还堵截李全杰拉矿石的车辆;李全杰对合理的补偿要求能够给予满足,有的还说李全杰给的补偿款比别人给的高多了。

2、证言中多有李全杰霸道老百姓都怕他、没人敢惹之类的言论,这些言论大多来自李全杰所在的佛爷来村以外的人,很少出自佛爷来村的村民之口,且都是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根据证据规则,这样的证言不能采信。

3、根据律师调查,李全杰是受到佛爷来村民真心拥护的优秀基层干部。

律师在李全杰所在的佛爷来村部分村民和党员中作了调查,他们都认为李全杰自当上佛爷来村的村主任后,为村民做了很多实事。比如在村内修建了水泥路面,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雨天出行困难的问题;翻建了村小学并给小学安装了电视、空调,使小学实现了远程教育,学生冬天用空调取暖;建设了村幼儿园,条件一流;修建了村委会办公楼,改善了村委会办公条件,同时也改善了村医疗室的硬件设施。

此外,李全杰还为困难户办了低保,个人出钱资助贫困大学生,群众办事有求必应等等。

正是由于李全杰一心一意为群众办事,从而赢得了村民、党员的信任和拥护,李全杰才能够连续三届被选为村主任,且选票一届比一届多,以致后来无人能和其竞争。李全杰在2007年被选为县人大代表,在200971日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在201213日党支部换届选举又被选为支部书记。

李全杰当选支部书记时,向全体党员郑重承诺,要不辜负党员的信任,继续为村民办实事,要兴建养老院,还要建市场,为村里安装路灯等。这些计划还没来得及实施,李全杰就被打成黑老大了。

为什么一审法院认定的黑老大却在当地受到广泛的拥护?村民为什么要选一个欺压残害群众的人当村主任并选他当县人大代表?党员为什么要发展一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人入党并选他当支部书记?当地党委又为什么能够批准这样的人入党并批准其任党支部书记?是不是李全杰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手段干扰了选民和党员的正常选举?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在李全杰破坏选举的案卷中,所有的证据都在证明李全杰帮助别人竞选村委会主任或县人大代表,唯独没有为自己当选村主任、县人大代表、党支部书记拉选票的证据。如果李全杰在上述这些选举中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侦查人员挖地三尺寻找李全杰罪证的情况下,又怎么能没有这样的证据呢?

这就从反面证明了,李全杰完全是依靠其一心为村民办实事的实力赢得了选票,正像有的村民所说群众的眼睛不瞎,他们知道该把选票投给谁。同时也证明了,一审法院将李全杰认定为黑老大该是多么的荒谬!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程序

本案在侦查期间存在多方面的程序违法问题。

一、本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员提交的证据显示,李全杰于2012421日被提出看守所到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至2012622日被送回看守所,外提时间超过两个月。讯问同步录像显示,421日至425日,李全杰被连续铐在铁椅子上四天四夜。

庭审中,李全杰向法庭陈述了其由于连续坐在铁椅子上,致使下肢浮肿、便血。讯问中如果不按照讯问人员的要求供述,就会被带到厕所进行殴打,有一次被打得大便失禁,是讯问人员李廷伟为其购买了秋衣、秋裤换下了被大便污染的衣服。在讯问人员的逼迫下,他作出了违背事实的供述。

庭审中,上诉人张颖慧、杨月东也向法庭陈述曾被讯问人员铐在铁椅子上七天七夜,最后讯问人员让怎么说就怎么说。

辩护人认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21] 之规定,将上诉人李全杰、张颖慧、杨月东的口供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证人证言存在非法取证的重大嫌疑

故意伤害一案由承德县公安局调查收集的证人证言在描述李全杰开车撞人的过程时高度一致,而这些证言不合常理,且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被一审法院采信。这些不真实的证言不可能是由证人相互串通后所形成,唯一的可能是受到侦查人员的诱导。

三、扣押财产没有随案移送

据上诉人李全杰亲属反映,侦查期间,至少有160多万元现金被查封、扣押,其中包括多位不涉案人员的财物。另有奔驰车一辆、巡洋舰一辆、商务仓一辆、金杯车一辆、桑塔纳3000两辆、QQ车一辆、电脑3台、手机两部及大量高档烟酒被扣押。上述这些款物均无扣押清单随卷移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全杰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赌博罪、挪用公款罪。其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量刑畸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耀刚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  泽

               O一三年七月十日

 

 


 

 

 

 

 

 

 

 

 

 

 

 

 

 

 

[1] 1)案发当时由半壁山分局调查时称李全杰开车上了公路边上顶了我肚子一下,我想从他车前面绕到后边去,李全杰往右打方向,右前轮把我轧倒在地上

2)打黑期间承德县公安局调查时称我刚转身,那辆车就撞过来了,把我撞倒了,撞倒之后,我就坐在地上了,两腿往前伸着,这辆车没停,又从我大腿上轧过去了,轧完我的双腿,这辆车又倒回去了,是右前轮从我的腿上倒回去的。李全杰下来之后就开始骂我,对我拳打脚踢

3)庭前省高级法院向其核实证据时称我们走的时候,我听我媳妇喊了一声:老八,车,后来车就顶上我来了,从我双腿轧过去了,我昏迷了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车速不太快,我一转头跨顶车上就倒了,然后就轧过去了

[2]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 李存柱2012614日证言(第33卷第62页):(陆贵江)确实欠村里6000块钱的租地皮钱,应该是2008年的时候陆贵江租用村里位于钓鱼台外贸西那块儿地皮的钱没给村里。

[4] 李士双2012815日讯问笔录(第44卷第131页):有一天晚上李全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们村化工厂下边陆贵江存矿石的地方那去找他,我们去的时候李全杰和陆贵江还有我们小组的小组长刘克东都在那呢,李全杰就让我给看着这些矿石别让拉走了,刘克东还说小组给发工资,李全杰也说到时候村里或是小组给我们开工资。

    [5] 张颖慧2012716日讯问笔录(第33卷第21页):李士双跟我说咱们把陆贵江那堆矿石给发喽,李士双所说的把矿石发了就是把矿石卖了的意思,还说咱这几天黑夜白天的也不能白在外面受冻,李士双的意思我也明白,就是让我和他去把陆贵江的矿石卖掉后我们把钱分了,我也同意了。

    [6] 揣民2012323日讯问笔录:李全杰氢李春凤的股份买过来之后,就立马让我和李世文去揣金生的矿上,先把那个矿给停了,让揣金生他们先到佛爷来村部把事商量好了再干。

李士文201259日讯问笔录:李全杰找我说我把李春凤有股份买来了,你和揣民去大春他们那个矿先把他们的道岔喽,把车放那去也就是让我和揣民把王树春他们铁矿的车道堵上,还说让他们先别干了,等我和大春说好了再干。

揣金生2012311日证言:矿上工人向我汇报说有人开了一辆黑色捷达车就横在我们矿上用来拉矿石的道上不让走车,我去了之后知道是李士文和揣民,李士文和揣民说李春凤的股份已经被李全杰买去了,让我们先别干了,先把有关的事商量好了再干吧。

[7] 何金财2012424日证言:我一听李全杰掺和进来了,就觉得事情麻烦了,我就和揣金生、王树春商量,都认为把李全杰手中的股份买回来,哪怕钱多点。

揣金生2012311日证言:从李士文、揣民堵道的两三天后王树春就去找李全杰协商此事,我们几个股东的观点一致认为应该从李全杰手中把那百分之二十的股份买回来。

王树春2012312日证言:我和揣金生、何金才商量了,想把李春凤出卖的股份买回来,因为当时我们也承包了一个选厂,这样我从揣民堵我们道的第两三天开始找的李全杰谈的,李全杰说李春凤的股权被他唐山的朋友花110万买去了,里面没有他的事,当时确实有三四个人,也就是李全杰所说的他的唐山朋友,我和李全杰的朋友谈的,那几个唐山人说可以花160万把我的那百分之二十的股份买过来,相当于给我50万净利润,或者把他们买李春凤的股权卖给我们,不过他们的那百分之二十股权也得卖160万,相当于他们挣50万元净利润,我就同意把李春凤的股份买回来了。

   [8] 揣民2012322日讯问笔录:我落选以后觉得挺窝囊,在选举现场我就说我要告揣志山去,因为揣志山也贿选了,而且揣志山在我们村的他自己开的矿山没有手续,属于非法采矿。09年正月初二我就打电话给兴隆县国土局的执法大队长李春江实名举报揣志山非法采矿的事情,后来我又向有关部门写信实名举报他贿选的事和打电话给国土局举报揣志山非法采矿。

[9] 揣志山201249日询问笔录:问:在你当上村长以后,要全杰找你要那十五万块钱之前,揣民找过你吗?答:找过,他找我要钱来。在我当上村长也就是七八天的时候,有一天上午九点左右,我们村的李占春开着他的丰田皇冠轿车,拉着我走到揣民家西边大道那,揣民把我们拦住了,揣民说:我争村长也没争过你,但是我为了争这个村长花了三万块钱,我也不多要,你就在后面加个零,给我三十万块钱。我就问揣民,我为啥要给你三十万啊,凭啥啊?揣民就说:你不给也行啊,那你就等着吧,我不把你告进监狱不算完,你看着,有人找你。

[10] 李全杰2012510日讯问笔录:有一天下午,松树林村的支部书记温志海到我们村委会找我了,跟我说的揣民告大斌这件事,让我给说和说和,我就答应了。后来,我就找的揣民,我问揣民是什么意思,他说要想让他别告,就得让大斌给他五十万块钱。之后,我就给温志海打电话,把他叫我们村委会去了,我跟他说揣民要五十万块钱,温志海就嫌多,说认给十来万块钱,再多就不给了,让我再跟揣民说说,看看最少能给多少钱。后来,我又找的揣民,揣民说最少也得给三十万。我就跟揣民说三十万有点多。揣民说他们要是不给,我就跟他们拼了。我找完揣民,就给温志海打的电话,温志海说三十万就是做梦呢,他说就认给十五万,再多就不给了。过了一两天吧,我把揣民叫到我们村委会去了,我跟他说大斌他们认给十五万,揣民嫌少,说不中,我把揣民好个说,劝他来,揣民就答应了。

揣民2012322日讯问笔录:李全杰找到我,对我说松树林村书记温志海找他了,让他跟我说别再举报揣志山了,不行揣志山给我拿10万元钱。我听后就对李全杰说:我花15万呢,10万不行,给我花个三、四十万就行,我就不告了。李全杰听我这么说,就对我说这事多少冲他说就行了,说完后就走了。过了几天,李全杰叫我去佛爷来村部,到那后他说他让揣志山给我15万元,让我别再告揣志山了,我当时也就没再说别的,就同意了。

[11] 揣志山2012319日证言:在今年选举的时候,揣民给我打电话,说还要和我争村长,我说揣民,你上次和我争,弄了我十五万,你也不叫人啊?揣民说:那十五万我也没同意啊,都是李全杰做的主

[12]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13] 周桂荣2012310日询问笔录(第30卷第12页至第13页):李全杰把我送去的30万元接过去之后说他去给陈义良活动去,等到二审的时候能给陈义良判缓刑,不用监狱服刑。李全杰说这事有点难度,嫂子你放心吧,这事要是办不成,将来我把钱退给你

[14]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5] 高占国2012515日讯问笔录:今年阳历226号左右,我们蓝旗营乡马圈子村的周步刚、蓝旗营乡大册子村的谢福军、还有半壁山镇靳杖子村的李翠红(小兰子)找我,说呆着也没事,找点人耍几天,我就答应了。这样我们就各自联系自己认识的爱耍钱的人,我就找的我们村的李全宝,跟他说好了在他家耍钱,一天给李全宝三百块钱,我们这些人就在李全宝家放上赌了。我联系的唐山乐亭的计金、计亮,让他们再联系点人,计金、计亮他们俩就领着六七个人来我们的局上了。周步刚联系的天津蓟县的五六个人,李翠红联系了迁安的三四个人,再加上我们左近这块儿的,我们就在李全宝家赌上了。我们这些人在李全宝家玩到第二天的时候,也不知道李全杰怎么知道的,就带着他手下的杨子、建波、张小二、夏二等六七个人就去了。李全杰每天都上我们的局上去赌,一直在我们的局上玩了四五天,后来李全杰说他在我们的局上输钱了,让我们帮他组织人,整个局都算他的,我和周步刚、谢福军、李翠 红一商量,也惹不起李全杰,就让他放吧,我们算给他帮忙,这样,从我们说完这天起,这个局就算是李全杰的了,周步刚和们四个就给李全杰帮忙,还是在李全宝家,我们就帮着李全杰组织人赌博,基本上还是乐亭、蓟县、迁安的这些人,再加上我们左近这块儿的。

周步刚2012年讯问笔录:我们四个人在高占国家商量好了,高占国、谢福军、兰子和我四个人都找人来赌钱,赌局算我们四个的,赌局是高占国找的一家里。高占国占一半的股,我占30%的股,兰子、谢福军各占10%的股。从第二天起,我们四个人开始合着放局,我从天津蓟县找来了五六个人,高占国从唐山、迁西、迁安找来一些人,李全杰也去赌钱了。我们四个合着放局放了三天,之后,李全杰提出他在我们场上输钱了,这个局以后算他的了,我们也惹不起李全杰,就只能白给李全杰张罗放局,放了三四天。放局就是组织人赌博。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17] 张国胜2012614日询问笔录,挪用公款卷第54页:去年秋季张唐铁路征占的这几户地和树,但是村干部和铁路方面的人没通过我们拆迁办,他们双方到实地测量的地和树的具体数字,测量完后也一直没和我们拆迁办说。

[18] 吴建生2012818日询问笔录,挪用公款卷第71页:我们铁路就单方面悄悄的把佛爷来村北沟的一块地的面积和有关树木都给测量、统计了,之后我们就找到半壁山镇拆迁办的张国胜,张国胜通过向镇里的书记、镇长请示,回复我们说这块地可以征,并告诉我们这是佛爷来村的地,让我们找佛爷来村的李全杰几个村干部去谈。之后我和李平及我们的司机陈俊民一起找的李全杰,李全杰带我们一起到实地看了一回,镇里没去人。经过几次商谈,确定下来我们给他们补偿1648000元,由李平起草了一份协议,李全杰让他们村的赵利军和我们答的协议,之后我们通过半壁山镇拆迁办把补偿款拨给赵利军的。

[19] 李平2012827日询问笔录,挪用公款卷第100页:我们在施工过程中,看中了佛爷来村佛爷沟的一处V形的山沟,用于做弃渣场,我们就先去那里摸的底,大概面积是33亩,先找的佛爷来村村长李全杰,跟他说想占用佛爷沟的地,用于弃料场,李全杰表示同意,我又找的镇里的张国胜等领导,镇里领导经过实地考查也同意我们在这建弃渣场,我就多次联系李全杰商谈建弃渣场征地和树补偿的相关事宜。我和李全杰谈好补偿数额后,李全杰安排他们村的赵利军和我签的补偿协议,他说这是村里的赵利军承包的地。

   [20] 张颖慧2012720日讯问笔录(第4卷第2页、第8页):因为我插队加油和排除等着的一个车上的两个人发生了矛盾,之后我们打起来了,后来这件事是李全杰帮我解决的,解决完之后李全杰把我好个骂

“李士文在我们这些哥们弟兄中算是最安稳的一个,他不像我和李士双等人似的爱惹事,这些年虽然李全杰也不少惹事,但是他不待见惹事的孩子,李全杰曾经好几次拿李士文做榜样教育李士双、李士强、李士超我们这些侄子、外甥,让我们向李士文学习,别惹事”。

    [21]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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