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笔录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笔录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答:妨害公务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刻立案侦查,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之后再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在案证据中会有大量行政程序中制作的言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5条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最高法院认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外延,不包括言词证据。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以及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突破和扩张解释,将证据范围涵盖至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辩护人可以在审判阶段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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