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能否一律认定为“袭警”进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能否一律认定为“袭警”进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刑法第277条第5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浙江省判例来看,一部分妨害公安民警执法的案件,被法院认定为暴力袭警,量刑重于一般妨害公务案件。如果行为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了暴力行为,无疑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即在定性时,已将行为人对民警实施暴力作为定罪情节予以评价,但是如果把这一情节再认定为“暴力袭警”,进而对行为人从重处罚,相当于把该暴力行为又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量刑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已经用作定罪情节的事实,不能在量刑中再次发挥作用;第二,同一量刑情节不能被数次评价)。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的司法实践来看,一部分妨害民警执法的案件,并没有认定为暴力袭警。认定暴力袭警这一从重量刑情节,应当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行为人的暴力程度一般(比如推搡、拉扯),辩护人可以从行为人不属于暴力袭警方面进行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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