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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方法

 [日期:2016-09-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浅谈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方法

 浅谈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方法

    编者按:刑二庭庭长贺平凡同志是一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他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探索形成的就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如何开庭、如何撰写裁判文书等方面的心得和体会加以总结和提炼,形成了若干具体工作方法。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我们将贺平凡同志总结成文的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具体方法介绍给大家,作为“审判经验和方法”专辑之八,希望这些宝贵的经验能为大家共同提高办案水平提供借鉴和参考。

浅谈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方法

贺平凡

    一、关于阅卷方法

    阅卷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之一。阅卷的过程既是审查证据材料,了解案情的过程,又是逐步理清思路,作出初步判断的过程。比如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这些矛盾能否得到合理的解决,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在案卷材料中得到了印证等。作为刑事二审法官还要审阅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都在法庭上进行了出示、宣读和质证,起诉的事实和罪名与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是否相同,一审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上、抗诉提出的异议在一审裁判时是否已经作了考虑等等。根据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情况,阅卷的方法大致可分为按序阅卷法、倒序阅卷法、重点阅卷法、交叉阅卷法和阅卷札记法。

    1.按序阅卷法。即按照立卷顺序进行审阅的方法。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审阅案情简单的被告人认罪的一审案卷。由于这类案卷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证据比较清楚,案情也相对简单,案卷材料较少,阅卷比较省力,故在阅看了起诉书后即可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主要证据复印件)按照立卷的顺序进行审阅。

    2.倒序阅卷法。即先审阅后一诉讼阶段的案卷材料,再审阅前一诉讼阶段的案卷材料的阅卷方法。这种方法在审理刑事二审案件时最为常用。刑事法官在办理刑事二审案件时首先应阅看一审裁判文书,然后审阅上诉状或抗诉状,接着阅看一审案卷材料(包括正、副卷),通过上述顺序阅看案卷材料,可以对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结果,上抗诉的理由,以及一审法院对上抗诉提出的异议部分是否已经作了考虑,有何依据等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为有针对性的阅看公安侦审案卷奠定基础。最后是阅看公安侦审案卷。阅看公安侦审案卷有时也可以采取倒序阅卷法。比如公安人员共审讯犯罪嫌疑人九次,相应地做了九次笔录,第九次是预审终审笔录,这一笔录往往做得比较完整,法官可以首先阅看终审笔录,对被告人在公安侦审阶段的供述和辩解有个总体上的了解,然后再逐一阅看第一次至第八次的审讯笔录,着重了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形成的过程,供述是否稳定,什么时候起了变化,有否反复,被告人对其口供的变化和反复有何辩解等等。

    3.重点阅卷法。即在庞杂的证据材料中区分出重点材料、非重点材料和无用材料,并对重点材料予以重点阅看的方法。重点阅卷法的基础是先粗后细法,即法官对庞杂的案卷材料先粗略地浏览一遍,以确定重点材料、非重点材料和无用材料,然后再重点阅看重点材料,兼顾非重点材料,不看无用材料。所谓重点材料是指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直接关系的证据材料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非重点材料是指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不大但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证据材料;无用材料是指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无关的证据材料和重复的证据材料。比如,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以合同诈骗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合同诈骗罪不构成,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案卷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材料就是无用材料。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法官在卷阅时完全可以不看这部分内容。

    4.交叉阅卷法。即交叉阅看案卷材料的方法。此法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起诉罪名较多的案件,它也以先粗后细法为基础,即先粗略地浏览案卷材料,然后根据起诉的不同事实、不同罪名,交叉阅卷。比如起诉被告人犯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就可以运用该法,分别审阅起诉的各罪、各节事实的证据材料。由于起诉的各罪、各节事实的证据材料在案卷材料中往往既有联系又比较分散,所以,阅卷的方式即呈交叉(跳跃)式。

    5.阅卷札记法。即边阅卷边做札记的阅卷方法。由于做札记的过程就是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过程,因此,它也是审理案件的一种具体方法。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如果阅卷不做札记,在审理比较复杂的案件时就难以理清具体案情,尤其是在撰写审理报告和评议案件时,更难以及时、准确地找出有关证据的出处(包括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阅卷札记不是简单地摘抄案卷材料,而应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首先,阅卷札记是为撰写审理报告作准备的,审理报告需要写的事实、用的证据在阅卷札记中都应得到反映。其次,阅卷札记也是为评议案件服务的,案卷中存在什么问题,证据之间存在什么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是如何产生的,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此的观点和意见如何等在阅卷札记中也应得到反映,以便最终得出该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正确判断。

    二、关于庭审方法

    庭审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相关的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均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总结出庭审的一些具体方法,主要有: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主线引导法、无关证据排除法、当庭适度认证法和法庭辩论调控法等。

    1.争议焦点归纳法。指审判长在控辩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意见之后,及时概括、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的方法。及时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法庭明确审理主线,引导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争议的焦点一般按指控的事实能否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是此罪还是彼罪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等顺序进行归纳;也可以按争议焦点的主次顺序进行归纳,即先归纳主要争议焦点,后归纳次要争议焦点。归纳争议焦点应当完整、准确,不能遗漏或走样。在明确了争议焦点之后,当控辩双方中有一方有意或无意地避开对方提出的问题时,法官应当及时地用提示的方法要求该方正面回答对方所提问题,以便使每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都能够及时得到充分地展开,为法庭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2.庭审主线引导法。指合议庭在明确了起诉内容和争议焦点的前提下,通过及时提示、调整,引导控辩双方的全部诉讼行为不脱离案件审理主线的方法。庭审主线引导法可以确保庭审活动不走弯路,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庭审主线一般依据以下情况确定:一审案件一般依据起诉的事实和罪名确定审理主线,如起诉被告人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一般应以盗窃的事实和抢劫的事实为不同的审理主线,先审盗窃的事实,后审抢劫的事实。此外,也可以按争议的焦点确定审理主线。二审案件一般根据上、抗诉理由和争议的焦点确定审理主线,如被告人上诉否认犯有抢劫罪,提出盗窃犯罪系自首,而检察机关则认为被告人的抢劫罪名成立,盗窃不属自首。此时被告人是否犯有抢劫罪,盗窃犯罪是否属于自首就成为了审理主线。当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背离这两条主线时,应当及时加以引导。

    3.无关证据排除法。指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准备宣读、出示的不具有相关性的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当庭决定不予调查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将无关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庭调查的范围之外,从而使法庭调查紧扣主题,缩短法庭调查的时间,提高法庭调查的质量和效率。什么证据具有相关性,什么证据不具有相关性,一般依据审判长的经验当即作出判断,而可以不经合议庭成员评议形成一致意见。这种做法的依据是《解释》第139条的规定:“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如果将无关证据排除法与当庭适度认证法结合起来使用,效果则会更好。

    4.当庭适度认证法。指合议庭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后,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和把握的程度当即进行评议并作出适度认证的方法。适度认证的难度在于适度。适度的具体要求是该认的要认,同时还要留有余地;对于一时把握不大、难以确认的证据,当庭不作出认证,以确保与日后制作的裁判文书不矛盾、不冲突。合议庭要进行当庭认证就必须进行当庭评议。由于合议庭成员在法庭上受到座位的限制,又由于当庭认证所具有的即时性,使当庭评议受到了空间和时间的双重制约。此时,可采取双重方法进行评议,即在听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同时,合议庭成员考虑认证的问题,即时写出认证意见交审判长,由审判长汇总并依据一致的意见分别与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耳语合议,当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时即进行当庭认证。

    5.法庭辩论调控法。指审判长引导、控制法庭辩论的具体方法。法庭辩论调控得当往往能使辩论的内容紧扣主题,条理清楚,并节省时间,避免法庭辩论偏离主题、条理不清、纠缠拖沓等情况。法庭辩论调控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具体方法:

    分题辩论法。指审判长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等情况,归纳成若干个问题,然后组织控辩双方就每个问题分别进行辩论。这种方法适用于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

    综合辩论法。指法庭在进行分题辩论后,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整体问题进行辩论的方法。该方法常与分题辩论法配合使用。

    制止辩论法。指法庭辩论阶段出现了控辩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发表与案件处理无关的或明显重复的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时,审判长当即予以提醒并予制止的方法。制止辩论法可以确保法庭辩论朝着正常的轨道进行。

    限时辩论法。指审判长根据第一轮或者第二轮辩论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限制控辩各方在最后一、二轮的发言时间的方法。这一方法可以避免控辩各方的重复发言。

    三、关于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

    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涉及的内容较多,限于篇幅,这里仅简要地谈谈案件事实的写作方法、事实论证的写作方法和裁判说理的写作方法。

    (一)案件事实的写作方法

    刑事案件千差万别、繁简各异,按被告人、事件的数量来划分,有一人一事、一人多事、多人一事、多人多事等类型,因此在写作案件事时,不能千篇一律,可根据时序法、主次法、归纳法、综合法、先总后分法等不同的方法进行叙述。

    1.时序法。即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犯罪事实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方法。一般情况下,采取时序法叙述案件事实。

    2.主次法。即按被告人犯罪作用的主次或罪行的重轻的顺序来叙述犯罪事实的方法。多人一事的共同犯罪案件,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一人多事犯有数个罪名的,按罪行的重轻顺序来叙述。

    3.归纳法。即根据相同的犯罪要素予以归纳叙述的方法。对于一人多事或多人多事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同的作案时间段或相同的犯罪区域或相同的作案手法等予以归纳叙述。

    4.综合法。即综合叙述犯罪事实的方法。一般适用于一人多事或多人多事的案件,这些案件的犯罪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相关性,不需要或不宜逐段分开叙述的,可以综合叙述。

    5.先总后分法。即先总叙犯罪概况,后分述具体犯罪事实的方法。一人多事案件,在总叙犯罪概况以后分述犯罪事实。分述犯罪事实可以采取时序法、归纳法,也可以采取主次法。采取主次法的,先叙主要犯罪事实,后叙次要犯罪事实;先叙罪重的事实,后叙罪轻的事实。多人多事案件,在分述犯罪事实时也是如此。如采用主次法的,先叙主要成员共同犯罪事实,再叙次要成员共同犯罪事实,最后叙述个人单独犯罪事实。

    (二)事实论证的写作方法

    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论证,是法院通过对案件证据的依法审查,按照证据学的原理分析判断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并根据有效证据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事实论证的写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1.从证据学的角度,运用证据学原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据学原理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运用证据的原则,推定等内容。作为一名刑事法官,不仅要熟悉、掌握证据学原理,善于运用证据学的知识来正确断案,而且还要将运用证据学原理分析论证事实的过程反映在裁判文书上,并充分说明理由,才能增强裁判文书事实论证的力度。

    2.从逻辑推理的角度,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分析论证。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思维活动,要通过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因此,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论证必须严格遵循形式逻辑的要求,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分析论证,以正确反映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

    3.从经验法则的角度,运用基本常识、经验进行分析论证。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某些事实很难直接查明的情况,尤其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由于它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心活动,所以只要行为人拒不供认或矢口否认就很难直接查明,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必须要查明的。此时,只能采取推定的方法。推定并不是主观臆断,需要法官运用基本常识和经验,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分析。由于推定只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应允许行为人反驳,如果行为人反驳理由不成立,则推定成立。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将推定的依据和反驳的理由以及反驳的理由为何不能成立的道理都写清楚,以使运用基本常识和经验所作的推定结论站得住脚。

    4.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论证。综合分析论证,就是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对单个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的分析,得出能够认定或者不能认定该案事实的正确结论。一般适用于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和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案件以及被告人翻供并存在矛盾证据的案件。

    (三)裁判说理的写作方法

    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以“本院认为”的形式,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必要的说理论证。裁判说理的写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1.摆事实、讲道理。就是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阐述有关的事理和法理,充分论证查证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

    2.充分运用司法解释。由于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因此在裁判说理的写作过程中如能充分加以运用,就能使之成为裁判文书中的决定性理由。在运用司法解释的时候必须注意三点:第一,要注意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要注意引用的司法解释必须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已经公开发布的。对于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意见”、“会议纪要”等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第三,要注意司法解释的主体,刑事裁判文书引用的司法解释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司法解释。而不能单独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3.正确解释法律。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往往需要法官作出正确的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含义的阐明。法律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们产生不同理解,加上现实生活又是复杂多变的,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反对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合宪解释等。

    4.注重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是阐述裁判理由的重要方法之一,但是,阐述法理不是单纯地引用法条和抄袭相关的理论,而是结合具体案情运用法学专业理论正确表述裁判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法理分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深入浅出地分析,阐明案件性质;二是有针对性地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三是以中立的态度评价控辩双方对案件处理所持的观点。法理分析最能反映一名法官的法理功底。

    5.善于情理分析。以法理分析为主,兼顾情理分析,通过加强对量刑意见的情理分析,就能达到情理法浑然一体的说理目的。写好情理分析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善于运用一般意义上的情理分析,在注重法理分析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情理分析,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说理效果,增强裁判的说服力。第二,要全面分析案件的量刑情节并说明量刑理由。既要考虑法定的从重或从宽情节,又要考虑酌定从重或从宽情节;既要考虑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对象、社会影响等,又要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前科劣迹情况等,只有全面考虑量刑情节,才能体现法理和情理,写出好的量刑理由。第三,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避免简单机械、千篇一律的写法,以增强情理分析的个性色彩,体现量刑个别化。

    [作者简介]

    贺平凡,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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