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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犯罪案件的事实分析和定性方法

 [日期:2016-09-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浅谈经济犯罪案件的事实分析和定性方法

 浅谈经济犯罪案件的事实分析和定性方法

 

  [提要]经济犯罪一般产生于经济交往过程中,牵涉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应采用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的方法和思路。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律关系分析法”和“犯罪构成分析法”两种方法。供参考。

    一般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审理方法上存在很大区别,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刑法看行为,民法看关系”,但由于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是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借鉴民事案件的审理方法,采取先看关系后看行为,透过关系分析行为的思路,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 

    (一)借助法律关系分析法,辨明案件中各个关联事实

    所谓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将案件中与被告人行为有关的法律关系逐一剥离出来,分别进行研究的方法。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事实往往由许多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组成,这些法律关系因被告人的行为而成立,是构成案件事实的基本单元,因此把这些法律关系逐一分析清楚了,被告人的整个行为也就查清了。以凯旋门公司偷税案为例。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1999年4月,“中房公司”将某商务楼裙房出租给“久事达公司”和“清华公司”,后二者又于同年6月将以上商务楼裙房转租给“凯旋门公司”。2001年2月之前,“凯旋门公司”直接向“中房公司”支付租金,之后“凯旋门公司”以“中房公司”没有该裙房的产权以及与“中房公司”没有租赁合同为由不再支付租金。2001年7月至2002年10月,“凯旋门公司”以租金名义向企业所得税率比“凯旋门公司”低的“旺铺公司”(“凯旋门公司”所得税率:营业利润×33%,“旺铺公司”所得税率:营业收入×2%)支付338万元,且“凯旋门公司”与“旺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扣除“凯旋门公司”同期理应支付的租金224万元,“凯旋门公司”采用此种方法虚增经营成本98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28万余元。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久事达公司”于2001年7月委托“旺铺公司”处理商务楼裙房有关租赁事宜并收取租金的协议、“旺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商务楼裙房出租给“凯旋门公司”的协议(没有落款时间),证明“凯旋门公司”向“旺铺公司”支付租金有合法依据。根据以上证据,本案有六组法律关系:(1)“久事达公司”、“清华公司”共同与“中房公司”依据协议产生的房屋租赁关系;(2)“久事达公司”、“清华公司”共同与“凯旋门公司”依据协议产生的房屋转租关系;(3)“久事达公司”与“旺铺公司”依据协议产生的委托关系;(4)“旺铺公司”与“凯旋门公司”依据协议产生的房屋租赁关系;(5)“凯旋门公司”与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法规产生的相对较高税率的税收征管关系;(6)“旺铺公司”与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产生的相对较低税率的税收征管关系。

    本案牵涉五个当事人,涉及六重法律关系,可谓错综复杂,但是通过采用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一目了然了。很明显,就本案而言,在上述六对关系中,“久事达公司”与“旺铺公司”依据协议产生的委托关系是否真实,以及“旺铺公司”与“凯旋门公司”依据协议产生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存在,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二)运用犯罪构成分析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

    所谓犯罪构成分析法,是指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方法。它是一种透过“关系”看“行为”的分析方法。在运用这种方法时,首先要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有关罪名的主客观全部要件;其次要进一步分析以上主客观要件是否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否则,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就不能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仍以“凯旋门公司”案为例。首先,从本案事实来看,“久事达公司”、“清华公司”共同与“凯旋门公司”依据协议产生了房屋转租关系,“久事达公司”未经“清华公司”的同意,单方面与“旺铺公司”签订出租商务楼裙房的委托协议,违反了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另外,该委托协议虽然签订时间写在2001年7月,但该委托协议在本案侦查阶段并没有出现过,却在审判阶段突然出现,且“久事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凯旋门公司”、“旺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夫妻关系;根据有关证人证言,“凯旋门公司”向“旺铺公司”支付租金时双方还没有签订租赁协议。综上可以判断,“久事达公司”与“旺铺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旺铺公司”与“凯旋门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不能成立。其次,从“凯旋门公司”的行为性质看,“凯旋门公司”利用虚假合同,通过多缴租金(即虚增经营成本)给企业所得税率较低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旺铺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28万余元,显然“凯旋门公司”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偷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只是厘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手段,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决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仅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分析,即便“久事达公司”与“旺铺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不合法,只要“清华公司”愿意,也允许“清华公司”事后出面认可以上委托协议而使其合法化。但犯罪构成分析法不承认任何事后的、虚假的行为,是一种从实质上分析案件的方法,否则经济犯罪案件将不复存在。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我们既要认真听取辩护人关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辨明事实,又要牢牢抓住犯罪构成要件,透过表面复杂的事实看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这种方法最能体现刑事法官审理案件的真功夫。

    [作者简介]

    时军,一级法官,刑二庭审判员,审判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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