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潘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潘某被控诈骗无罪案
(来源: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在原始借条上套摹借条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相关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不能形成完整的刑事证据链,还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潘某诈骗罪不能成立,上诉人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宣告上诉人潘某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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