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刘大平被控诈骗无罪案
刘大平被控诈骗无罪案
(来源: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2013)亳刑终字第0007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首先,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刘大平并非完全虚假承诺,而是实施了购买车辆、入户、协调上线等一系列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于刘大平是否可能办成上线手续的问题,由于刘大平身份特殊,宏大公交公司的设立及已有公交车辆上线运营均由刘大平负责操办,故不能推定刘大平在签订合同之时就明知其不可能办成入户及上线手续;其次,商业往来中存在利润或差价属合理现象,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刘大平对差价部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再次,即使刘大平前期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刘大平提供了具有真实价值的财产担保或者作出回购车辆的承诺,结合刘大平回购王明华车辆的事实,应予认定刘大平在处理合同风险问题上给予了被害人相应的保障,不能因为被害人基于上线运营的想法不愿意退车而认定刘大平构成诈骗犯罪;又次,由于刘大平承担车辆上线及支付相应开支的义务,对已经或者将要开支的部分刘大平主观上显然不具有占为己有的目的,在未最终结算的情况下,认定刘大平对现有差价数额承担诈骗责任于法无据。综上,不能认定刘大平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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