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王某某、周某某被控诈骗案
王某某、周某某被控诈骗案
(来源: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2015)东刑二终字第1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审理认为:首先,经审理查明,胜利发电厂汽运煤发热值标准为5000大卡左右,从未要求过5800大卡,与翟某某所称"顺旺公司拿到了胜利发电厂1万吨高标号煤的采购计划"不符;其次,根据晋中煤运分公司和顺公司营业部的证明,711元/吨系交易大厅公开挂牌价格,对此上诉人并没有隐瞒;再次,多人证实被害人翟某某不仅去过将军墓煤场,还去过北关煤矿,并对煤样做了分析、化验,翟某某对所购买的煤质应有所了解;最后,智拓公司为香驰粮油供应过3000吨北关煤矿的煤,根据结算价格可以计算出北关煤矿煤的发热值稳定在5200-5300大卡,符合电厂用煤标准。故认定上诉人王某某、周某某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行为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中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本案中,在案证据在上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等方面,既有有罪证据,也有无罪证据,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某、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某某、周某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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