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牟某被控诈骗案
牟某被控诈骗案
(来源: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作为万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以万成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叶某某所在的汇鑫投资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自愿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当日,汇鑫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叶某某通过网银转账28.2万元(已扣除当月利息)到牟某账户上,被告人牟某向汇鑫投资公司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一张。被告人牟某在拿到借款后,大部分用于归还公司经营中的债务,剩余部分用于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其他开支。万成食品公司在向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溪信用社申请贷款失败后,加之公司严重负债无法经营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6日停产。同年3月28日被告人牟某举家离开简阳。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万成食品公司长期经营不善,处于亏损状态,靠借贷经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牟某以万成食品公司名义向汇鑫投资公司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叶某某、周某的证言与汇鑫投资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借贷合同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牟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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