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贷款诈骗中的罪与非罪
贷款诈骗中的罪与非罪
(一)提供反担保的行为如何定性
黄国余、马丽集资诈骗罪,黄国余、马丽合同诈骗罪等一案
[(2014)浙杭刑初字第153号]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黄国余、马丽以亚细亚公司名义向浦发银行临安支行贷款580万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最终由该公司代为偿还上述贷款的合同诈骗事实,因被告人黄国余、马丽以各自名下真实、合法房产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权利的设定系黄国余、马丽明知自己无力偿还情况下所作财产处分之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故担保公司已代为偿还贷款后对黄国余、马丽各自名下房产所持有的他项权利主张系民事法律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故公诉机关将其认定为刑事犯罪事实并不妥当,予以纠正。
(二)短期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出借他人如何定性
喻某职务侵占罪,喻军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号 ]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犯骗取贷款罪,经查,东南公司系经政府及相关金融机构协调,得到授信额度后申请获取贷款,虽短期内借给他人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借款仍按约定用于废纸交易,且该贷款按约归还出借银行,借款银行也不认可被骗,未受损失,依法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故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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