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中“其他严重情节”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中“其他严重情节”
(一)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方光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浙杭刑初字第73号]
从2008年10月至2012年4月,凌某为归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指使被告人方光明以永安公司名义,先后7次向建设银行申请400万元承兑汇票,其中4次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合同,所得款项均被凌某套现后还债。2012年4月20日,永安公司归还建行建德支行汇票到期人民币400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方光明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银行承兑,虽然永安公司在案发后已经归还,未造成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但其多次骗取银行承兑且数额巨大,符合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故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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