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近些年来,一房两卖、一房多卖的新闻时常见诸媒体。不少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何界定这一行为的刑民界限,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第961号指导案例王立强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具体原因、交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调剂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特别是在售房款没有被个人挥霍、占有而是用于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对一房二卖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更要审慎把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在对一房二卖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行分析、认定时,要重点考察一房二卖的具体情由。”在王立强合同诈骗案中,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虽然从表面上,王立强作为普天大有房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施了一房二卖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似乎不证自明。但实际上,王实施这一行为的具体原因有如下几点:1、王认为与唐某达成的以出售4套房产为内容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且根据相关民事纠纷情况来看,该说法成立的可能性较大。2、王的公司当时面临经营困境,急需资金且所得款项确实用于公司经营和清偿债务。3、就普天大有房产公司与李某的一房二卖行为,普天大有房产公司在作出该决定时即决定为李某调剂房源,且具备调剂房源的能力。
对于房屋开发商实施的一房多卖的行为,还应注意:房屋开发商的一房多卖行为,如果只是为了在比较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并无同时占有多笔购房款的意图,虽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规定了处罚性赔偿制度,即“双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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