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
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
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和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均对此给与了肯定。主要理由是:“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是否仅仅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完全统一。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限于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借以发生关系的、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但是,在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并可以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本文认为,三种观点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实质上同义,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给与了一般性定义,而第一种观点则是列举了其中的“例外情形”,结合起来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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