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从中赚取佣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俞某同殷某、陈某(均已被判刑)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设立上海金啸投资管理公司、上海顶胜投资管理公司、香港黄金汇行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黄金期货、基金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租借商务楼,招聘员工以随机拨打电话形式招揽客户,并向客户提供香港黄金汇行、香港中国金、香港金业金库交易平台,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共同基金业务,从中赚取佣金。其间,俞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行政总监,负责员工考勤、设备维护等行政管理,并经殷某、陈某授意,将客户部分资金提现。至案发,该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等业务金额共计30,769,786.70元。
【审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其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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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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