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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曹某保险诈骗案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薛某、曹某保险诈骗案

 薛某、曹某保险诈骗案

 

【裁判要旨】

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091月至20134月,被告人薛某为骗取保险公司医疗保险理赔款,陆续以本人、其子、亲属的名义,向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建信人寿保险、招商信诺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海康保险、美亚保险、安联保险购买含有住院补贴的险种。之后,薛某利用与医生相熟的关系,虚构或夸大本人及家属的病情,在上海中医医院、上海闸北区市北医院、上海第二人民医院、上海闸北区中心医院等医院开具虚假病历、办理虚假住院,并以虚假住院证明材料作为理赔依据,骗取上述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32万余元。

20084月至201210月间,被告人曹某在妻子薛某的授意、出资下,以其本人名义向友邦保险、安联保险、美亚保险、合众人寿保险、中国人寿、海康保险、招商信诺保险购买含有住院补贴的险种,后薛某采用前述手段,帮助曹某虚构或夸大病情,伪造病历并开具住院证明,以此为依据向上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同骗取保险理赔款13万余元。

20097月至20134月,薛某为徐某、王某、张某介绍相熟的医生出具虚假病史及住院证明材料,帮助上述人员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16.8万余元,薛从中获利。

【审判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购买保险后通过虚构或夸大病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其中薛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曹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薛某系主犯,曹某系从犯,依法可对曹某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另在案件审理中,薛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曹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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