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采用虚构贸易、伪造相关单据的方式,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以上海捷耀公司名义,采用虚构贸易、指使公司员工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和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先后骗取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苏州分行信用证项下资金共计3,41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240余万元。
1998年9月、1999年3月至4月,上海捷耀公司以虚构的购买原料用途先后向农行漕河泾支行贷款980万元,后将钱款用于支付到期信用证及开证保证金等。2002年2月,上海捷耀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
【审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上海捷耀公司采用骗取信用证、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并使用等方法,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共计3,41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240余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共计980万元,被告人张某作为原上海捷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应以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属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200万元,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均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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