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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

观点来源:黄艺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451号)

裁判观点:从整个行为过程看,五被告人通过只赢不输的所谓赌博形式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赌博行为只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的手段,其不仅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赌,而且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骗取特定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依赌博规则,认赌服输交付巨额钱财,应当属于一种以赌博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观点: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获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来源:王微、方继民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591号)

裁判观点:单纯的手机号码没有价值,因而没有财物属性,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进行转让才是实现获利的关键,非法过户手机号码并转让获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25.观点:利用异地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来源:张航军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650号)
裁判观点:就本案而言,认定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关键就是看是否存在被害人因受欺骗陷入认识错误后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尽管绝大多数情况下受骗人因受骗而交付财物时均认识到所交付的是自己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财物,但当行骗人欺骗的内容就是使受骗人认识不到所交付的是本属于其自己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财物时,则没有必要要求受骗人必须认识到交付给行骗人的财物原本属于自己所有或者合法占有。在以财物交付行为的有无作为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基本视角时,不能机械理解交付行为本身,还要注重对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的整体考察。如果行为人主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则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反之,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一定欺骗手段,但受骗人并没有交付财物,行为人主要是以秘密窃取方式取得财物的,则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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