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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民间借贷、执行措施与诈骗罪)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民间借贷、执行措施与诈骗罪)

 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民间借贷、执行措施与诈骗罪)

观点来源:王先杰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065号)

裁判观点:刑事审判参考(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普通的民事纠纷刑事审判参考(欺诈)与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更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刑事审判参考(欺诈)的根本界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抑或是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在综合考量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推定而得。

(二)假借国家公权力类诈骗案件中“财产取得”的认定:本案中王先杰为了实现其实际处置该笔款项的目的,借助了国家公权力——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意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①由法院通过执行措施将被害人的钱款扣划给执行申请人,只有当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将该钱款扣划给执行申请人,行为人才实际取得了被害人的财产

(三)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类诈骗案件中“既遂”的认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对于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款项既可以冻结,也可以划拨,不论哪一种方式,其结果均会导致涉案财产脱离被害人和被告人王先杰的控制,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必然遭受财产损害。本案中,法院只是冻结相应款项,涉案财物尚处于国家公权力控制之下,被害人只是暂时失去了处分权,并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害。被害人得知款项被冻结后立即报案,相关法院并未将已冻结的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也未进行其他处理,因此,王先杰的诈骗行为处于未完成状态,属于因案发等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完成,系未遂。如果人民法院已将相应款项划拨,不论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抑或是作其他处理,被害人财产损害均已实际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观点: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涉台电信诈骗案件)

观点来源:范裕榔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951号)
裁判观点:该诈骗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各被告人参与流水线诈骗作业,诈骗所得按公司制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扮演不同角色的成员。范裕榔系奇盛公司负责人,陈俊达、简铭助分别负责财务、文件收发等工作,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诈骗集团中具有总体性、组织性,故该三人应当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整体性,本案其余40名被告人亦应对全案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第一,奇盛公司既是组织严密、结构完整、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又是完全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运作的实体;第二,扮演不同角色的各被告人在主观上受共同诈骗故意支配,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了共同诈骗行为;第三,最为关键的是,诈骗成员根据公司制定的分配制度,共享诈骗利益。由此可见,各被告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均系奇盛公司诈骗犯罪的组成部分,行为性质相同,目标一致,故不论“工作业绩”如何,均应对奇盛公司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综合考虑“职务”等因素认定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的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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