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出轨、婚外情、婚外同居、重婚等现象频频冲击着固有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制度,重婚当属其中最为严重的行为。作为受害一方,除了黯然神伤或者以命相搏之外,最为有效的手段无疑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法官的工作中,自诉重婚案件是较为常见的案件之一。但是,由于受到法律知识、取证能力的限制,自诉的效果多数并不理想。为此,有必要对自诉重婚的相关问题做一梳理,以提高此类案件自诉和审理的质量。
一、自诉重婚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做了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重婚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其二是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无配偶的人如果缺乏明知而是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进一步明确,重婚案属于此类“轻微刑事案件”之一。由此可见,对于重婚案,既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方面,公安机关不能以属于自诉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不能以自诉人未先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不予受理。而在实践中,对于重婚案尤其是后婚姻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形,自诉案件较多。特别是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自诉更为普遍。
二、有配偶者犯重婚罪的构成条件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这也是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认定时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前婚姻属于登记婚。重婚罪的犯罪客体是婚姻家庭制度,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只有依法登记的,才属于合法婚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则侵犯了婚姻制度,构成重婚罪。相反,如果前婚姻没有依法登记,即使通过婚姻仪式等形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仍然不受法律保护,其中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2.后婚姻可以是登记婚,也可以是事实婚。从婚姻法的角度看,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不认可事实婚的效力。但从刑法的角度看,不论是登记婚,还是事实婚,都会侵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均构成重婚罪。而且在社会生活中,有配偶的人再次申请结婚具有一定的困难,或者基于其他考虑不愿意再登记结婚,后婚姻往往更多的表现为事实婚,即不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明确: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三、无配偶者犯重婚罪的构成条件
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样构成重婚罪。认定时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1.他人的前婚姻是登记婚。道理同前。
2.与他人所结之婚既可以是登记婚,也可以是事实婚。
3.主观上对他人有配偶具有明知。在重婚案件中,无配偶的人既可能是受到蒙蔽而陷入重婚漩涡的受害者,也可能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不惜赴汤蹈火的加害者。对于后者,构成重婚罪。从指控者的角度,需要证明其明知。这个明知,只能是指重婚行为发生时具有明知。与他人结婚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知道后即解除婚姻状态的,不构成重婚罪。但如果知道后仍然保持婚姻关系,不采取任何措施解决问题的,由于重婚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其行为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四、事实婚的认定
对于登记婚,比较容易证明,可以从婚姻登记部门调取证据,这些证据比较客观,证明力较强。
而对事实婚往往比较难以证明,自诉人举证也具有一定的困难。自诉人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应当明确事实婚的本质特征,具有正确的举证方向。关于事实婚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8年做出的《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曾做过详细的论述: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个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话,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时过境迁,目前的社会形势与批复时有很大的差别,但批复的基本精神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当前,认定事实婚的核心在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告人承认二人有婚外两性关系,但作为自诉人,需要证明二人达到成立婚姻的程度。从取证的角度看,应当重点调取以下证据:
1. 二人是否举办过婚礼。结婚登记是从法律层面昭示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举行婚礼则是从事实层面昭示婚姻关系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举行了婚礼,不论场面大小,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向他人宣告婚姻关系,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婚的重要依据。
2. 是否有共同的居住场所。既然是共同生活,就需要一个生活的场所,既可以是二人独有的独立空间,也可以是与一方家人共同生活的场所。同时需要考察二人在此场所共同生活的频繁程度。
3. 是否生育子女。重婚的不一定都生育子女,但生育子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二人长期共同生活组建家庭的意愿。一旦生育子女,很可能会产生在医院生产时的家属签字、子女出生时对父母身份的登记以及为孩子举办满月酒、庆生宴等衍生证据。
4. 在居住地区的关系圈中是否公开。二人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为了生活的需要,总会存在各种关系圈,在关系圈中总存在以什么关系示人的问题。在邻里关系中,是否向邻居昭示自己的夫妻关系,邻居是否认为二人系夫妻关系。在物业关系中,如何登记居住人的身份和关系。在租房、买房过程中,如何向对方介绍二人的关系。
5.在亲朋好友的关系圈中是否明确配偶身份。行为人的婚姻在一定范围内需要得到他人的认可,往往是在一方亲友圈中予以隐瞒,在另一方亲友圈中予以公开。在具体生活过程中,有些会携带配偶拜见一方父母,而且并不避讳二人的婚姻关系。
五、自诉人的范围
在重婚案件中,能作为自诉人提起自诉的人包括两类。
第一是前婚姻关系中的配偶,这也是最为常见的自诉人。根据前文的介绍,重婚案中的前婚姻一定是登记婚姻。登记婚姻中的一方认为另一方重婚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起诉的对象一般为自己的配偶。如果认为配偶后婚姻中的另一方也构成重婚罪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可以一并起诉,同时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是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如果认为对方隐瞒已婚的事实欺骗自己登记结婚的,亦可以作为自诉人提起自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2年《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
第一,只有后婚姻系登记结婚的,后婚姻的配偶才能起诉。如果后婚姻系事实婚,则不受法律保护,其配偶不能自诉。
第二,后婚姻的配偶起诉的,只能起诉重婚者本人,而不能起诉重婚者的原配偶。因为原配偶受法律保护,未侵犯后者的婚姻关系。
六、判决重婚的后果
一旦法院判决认定重婚,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对于后婚姻是登记结婚的,登记无效,但法院不能直接撤销。《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
所以,属于重婚的,婚姻登记无效。但是,人民法院从职能角度只能判定其构成重婚罪。后婚姻关系不能通过法院的刑事判决一并解决,相关人员只能通过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2. 后婚姻属于事实婚的,双方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婚姻的双方如果想保持婚姻关系,应先由有配偶一方解除前婚姻,然后在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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