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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如何认定

 [日期:2016-08-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2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罪案例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于2015年11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婚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在与被害人张×1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王×以夫妻名义在本市通州区、丰台区下营村等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于2011年9月21日生育一子。被告人李×于2015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1的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肖×、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路×、张×2的证言,户籍证明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派出所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照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胡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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