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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性犯罪如何取保候审

 [日期:2016-08-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6
核心提示: 团伙性犯罪如何取保候审

 团伙性犯罪如何取保候审

 

团伙性犯罪,一般要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确定处理方向,为了防止串供,一般不太会在侦查初期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刚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正在调查,除非已查明抓错人,否则一般也只有在刑事拘留接近30天,调查有初步结论,且查明了该犯罪嫌疑人未参与犯罪的情况下才可能无罪释放。

在类似团伙性犯罪中,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往往采取“一锅端”的做法,这其中会包含一些情节较轻甚至是显著轻微的涉案人员。这也给辩护律师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附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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