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为运输毒品案案被告人辩护(四)
我为运输毒品案案被告人辩护(四)
----- 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本案系单人单案,被告人一人从湖南运输毒品至北京。但是被告人辩称有一个女的给他3000元要求把毒品运至北京。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运输毒品,那么,他的地位就比较轻,作用就比较小,可以从从犯的角度去辩护才能争取比较好的结果。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明文规定,“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这个规定为被告人从轻辩护提供了有力依据。
从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一直稳定供述有人愿意出报酬3000元。同时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XXX涉嫌运输毒品案中,毒品外包装物经刑侦技术部门鉴定,未提取到犯罪嫌疑人XXX的指纹及DNA。也就是说,被告人从未接触过毒品,毒品的所有人另有其人。结合以上两个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当认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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