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多次

 [日期:2016-07-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6
核心提示: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多次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多次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多次挪用公款的,属于“情节严重”。而多次挪用的,应从重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刑法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三次以上,但这仅是司法人员的一种经验认识,并无法律依据。而且多次的认定,不是表面自然行为次数的简单相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作为入罪标准或者升格刑中的多次,在计算次数时,一般都附加限制条件。例如:多次盗窃,是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三次以上;再如:多次抢劫,是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抢劫时,就作了特别的限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楼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而不认定为多次抢劫犯罪。

公诉人在适用法律上经常犯经验主义形而上学的错误,从而导致案件严重失衡,有违罪刑相适用原则。

     案例:郭某某将保管的部分公款(某大学某学院的小金库资金)存入其个人工行卡账户,然后分三次共计将公款13.825万元转至股票账户,用于个人购买股票。郭某某放入个人股票账户的前二笔钱即5万元和3.8万元,从资金的来源上看,均系来自自己保管的同一笔钱,即郭某某与戴某第一次共同从杭州某大学的合作办学收益里套取的13万余元作为部门小金库资金中,由郭某某直接保管的9万元,而非是来自于其他套取的钱,这是其一;其二,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看,分二次存入个人股票账户,并用于购买股票,但系同一犯意支配下的行为,故应认定为一次挪用公款行为,而非是两次挪用公款行为。因此,在本案中上诉人至多只有两次挪用公款行为,而非是三次挪用公款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采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