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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日期:2016-07-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被告人如果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么,应当由谁来举证其有罪哪?

一种观点认为,该罪被告人负有全面的证明责任,也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在被告人收到要求说明财产来源的责令后,必须承担说明义务,如不履行,即要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证明责任由检察人员承担,被告人承担的只是提出证据的责任,本质上是行使抗辩权。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检察机关首先需要证明:被告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被告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无论什么犯罪,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检察院承担,没有任何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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