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土地征用补偿费处置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已经结束。土地被征收人(承包人)如何处分其所得,由其自己决定,村主任此时收受他人财物和公务无关。
村主任收受土地被征收承包人的好处费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
村主任擅自决定发包土地给村民,后土地被征用,村民送给村主任五十万元,村主任构成何罪?
法律分析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口、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处置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性质应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处置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已经结束。土地被征收人(承包人)如何处分其所得,由其自己决定,村主任此时收受他人财物和公务无关。
因此,结合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村主任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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