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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受贿案件证据中的书证

 [日期:2016-07-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以上证据实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时间里被告人根本不在国内这一事实。辩护人提出这个意见以后,公诉人非常重视,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证据认真地进行了核实,确认了辩护人提出的证据的有效性

 如何运用受贿案件证据中的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理论上认为,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这是因为,物证虽然客观,但自身不能说话,比如一个金银制品虽客观存在,但不能证实自身是请托人送给被调查人的;言词证据虽然能够说话,但却有可能不客观、不真实,如证人出于各种顾虑没有真实陈述客观事实。相比之下,书证既客观,又可以自身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效力较高、效果较好。

受贿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书证的搜集上,有时候会出现以下问题:第一个是不周全,应该搜集的可能会遗漏;第二个,书证在收集的过程中,由于考虑得不周延,使书证和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及时地发现,没有及时地排除,这样就给我们辩护律师留下了空间。

例如,根据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说法,都说是在中秋节或中秋节左右的时候发生的。从两个人的口供和证言上来看完全吻合,很难从中找出毛病。但是辩护人在查看被告人工作简历的过程中,无意间发现,被告人曾经出国做过一个为期半年的学习,而中秋节恰恰就在这个学习的期间,也就是说,中秋节的时候被告人根本就不在国内。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以下工作:

1、向有关机关调取当时学习的通知;

2、调取组织出国的相关证件,包括组织机构的证明;

3、向海关或民航部门调取出入境记录;

4、通话记录等。

以上证据实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时间里被告人根本不在国内这一事实。辩护人提出这个意见以后,公诉人非常重视,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证据认真地进行了核实,确认了辩护人提出的证据的有效性,最后将这笔犯罪事实从犯罪数额中剔除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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