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了解到的情况,该村主任涉案金额不到50万元,但检察院依然把他列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不让会见,显然检察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检察院以重大贿赂案件为名限制律师会见合法吗?
最近,我代理的唐山一名村主任受贿案件,检察机关以贪污为名刑事拘留,我和同事会见了一次,但后来上级检察院以受贿为名逮捕,并且不让会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5年1月21日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特别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加大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审查办理力度,坚决纠正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我了解到的情况,该村主任涉案金额不到50万元,但检察院依然把他列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不让会见,显然检察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其他地方的有些检察院巧立名目,对不是贿赂案件的情况也不让律师会见,难道是认为律师会见会妨碍侦查吗?试想,如果侦查机关连这一点自信都没有,还谈什么办成铁案?怎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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