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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律师大有可为

 [日期:2016-07-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

 庭前会议,律师大有可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可以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律师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那么,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哪?律师一一解答:

(1)解决管辖问题;

 (2)整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点。由法官归纳出双方意见中的相同点和争议点,记入笔录。会议后,控辩双方对案件争议点进行充分准备。开庭审理时,对没有争议的事实简化审理,对有争议的事实重点调查和辩论。;

(3)确定出庭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等人员的名单;

(4)开示新的证据;

(5)非法证据排除。

附: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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