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675万元,判刑多少年
案例:
2009年以来, 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社长李小勇利用其担任社长的职务之便,为图书发行商李俐颉投资的课堂作业项目入选广西教育厅地方中小学免费教辅采购目录以及成立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并为李俐颉入股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共9次收受李俐颉贿赂共计人民币675万元。
法院认为,李小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小勇收受他人贿赂6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李小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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