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万,判刑多少年
案例: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原村支书张某供述称,他2010年开始任村书记,高某在村里租地,记不清在哪一年,高某的大院盖了违建的房子,他让高某拆了,但高某不拆,于是他带人在高某的大院门口用挖掘机挖了条大沟,拆了他几间违章盖的房子。他忘了当时是否给高某的大院断过电,也忘了后来让谁填的沟。他挖沟就是想让高某尽快把违建拆了。张某称没有收过高某的钱。
高某则称,张某当上村长后,一到过年过节,就将大院停水停电,导致大院内的租户和做生意的人无法生活、经营。他为此找过张某,张某就暗示给钱。后来这就成了潜规则,只要一停水停电,他就给张某送钱。他租的院子后面有十多亩树林,张某为完成东小口镇的绿化任务,想霸占这片树林,但他没同意。后来张某把大院的电停了,又带人开着挖掘机在大院门前挖了大沟,并把大院的电缆挖断了,拆了大院门口的三间平房。后来张某的手下朱某来找他,说如果给50万这事就算平了,他就给了朱某50万,第二天张某就给大院送电了,还把大院门前的沟也填平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或在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3年6个月,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
法律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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