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因此,集资诈骗罪要求兼具“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诈骗”的行为。那么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就必须证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诈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2010)18号]自2011年1月4日起开始实施,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如果,被告人不具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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