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集资诈骗罪中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日期:2016-06-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中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种情形避免客观归罪,第二种情形将吸存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这两种情况都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