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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退还款项属不属于受贿范畴

 [日期:2016-04-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这个也是我们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说一个官员被抓了,但他表示钱早就退了,那这种情况下还算不算受贿,很多被告人本人、家属以及律师都以这个作为抗辩理由,但这个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比如说,要看退钱的原因和时间,如果款项已经在当事人手中放了好几年、好几月了,这时的退款恐怕不能认为“及时”的退还。另外还需要分析退钱的原因,是自始就不想收受款项,一直在找机会退,还是听到风声了,害怕了,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法律对这个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出自《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点

关于退钱问题还要把握是真退还是假退的问题。我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在几年前,一个县委书记在离开县时把收到的钱都先集中退到一个老板手中,再由其分别退还给各当事人,几年之后,他被抓了。检方认为该款项不是真退,因为虽然他让老板替他退钱,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送钱人和款项数目,从而导致老板根本就无法退款。

胡主任说的真退假退很重要,如果确实是真退,当然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为了掩饰犯罪,则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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