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
2016年4月11日,我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法院为一起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检察院门口长时间静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构成妨害公务罪。
我的辩护意见是,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危险方法阻碍公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只是静坐,当有人经过门口是主动站起来让路,并没有任何暴力行为和危险行为。其次,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举证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因此,被告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通常意义上讲,公务是指,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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