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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破获特大制售假币案 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罚?

 [日期:2016-04-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江苏破获特大制售假币案 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罚?

 

案例

  一名男子在使用面值20元的假币消费时,被识破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由此,竟然牵出一条涉及26省90市的特大制售假币网络。山东省济南市的37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情夫靳某某,雇佣权某等人在山东临沂、河南郑州、湖北孝感等多地设立制售假币窝点,大肆制作各种面值假币。生产出来的假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通过快递进行发货。

  今天上午,江苏省徐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历时两个多月转战10省15市,成功破获特大制售假币案的相关情况。据介绍,该案成功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4人,摧毁生产窝点6个、销售窝点1个,现场收缴用于作案的电脑10台、打印机12台、裁纸机7台、丝网模板35块、纸币挂胶机、烫金机、水印模板等生产设备、工具,收缴成品第五套各面额假币400余万元、生产假币用纸张600余公斤和油墨3000多个。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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