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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定性
裁判来源:(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27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曾维德、李某等人共同出资开设大唐洗浴中心。经营期间,大唐洗浴中心聘请大堂经理胡某(另处)在该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后大唐洗浴中心制定了统一的卖淫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及卖淫女的提成方式。其中,曾维德负责大唐洗浴中心整体运营工作,李某负责记录并收取嫖资。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维德、李某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容留、介绍等手段,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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