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裁判来源:(2015)沙法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雷某某介绍嫖客田某某与卖淫女侯某某、嫖客李某某与卖淫女何某某在沙坪坝区某单元某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主观上虽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并不影响其构成介绍卖淫罪。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