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对所理的发型不满意,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徐某就随意殴打理发师及无辜人员、肆意打砸理发店内物品。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徐某的家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据了解,徐某高中毕业后前往国外留学, 2005年在国外被查出患有精神疾病,回国进行治疗。因病情缓解, 2010年起徐某就停止服药。
然而前不久,徐某在一家美发中心剪发时,因对新剪发型不满意,就要求理发师认错,但理发师不肯。于是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后被人拉开。理发店的工作人员想安抚徐某时,徐某猛地拿起按摩的锤子狠狠砸向工作人员的头部,随后又将店里美容美发产品、玻璃门、考勤钟等物品全部砸坏。之后,徐某又逮住店内一女孩,将其推倒在地,并用脚踢打,直到民警赶来,才控制住徐某
庭审中,徐某的代理律师称,徐某因理发师的不当行为导致其间歇性精神病发作,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殴打他人及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应负刑责。
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评定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处于缓解状态,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受审能力。而且经鉴定,两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物损达5000元。法院认为,徐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员,可依法从轻处罚。
徐某被判缓刑后,理发店及其他被害人均要求徐某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法院依法追加徐某唯一法定监护人——其父亲作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才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徐某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知道儿子的病情,但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谨慎、合理的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防止损害发生。徐某就其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徐某父亲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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