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石某以低价购买某省某处房产为由,从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先后诈骗被害人赵某等4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2万元。日前,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以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将责令被告人石某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2010年9月,被告人石某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汪某、许某低价购买某省某处的房产为由,通过虚构“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并伪造该公司的收据和同意出售门面房的文件等手段,以预付款、定金等名义骗取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同年10月,被告人石某以相同手法骗取另一被害人7万元。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又以加付预付款等名义,诈骗被害人赵某等4人共计人民币50万元。2015年4月,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帮助他人低价购房,通过伪造收据、股东承诺书等手段,以收取定金、预付款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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