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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日期:2016-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法合同为掩护形式的诈骗犯罪,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的范畴、如何追究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中被冒用人的责任等问题关涉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分,本文作者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应当允许被害人对被冒用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建议,供参考。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畴

    1、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有别于合同法的范围

    随着新合同法的施行,有观点提出“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应当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其范围应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范围相一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应当作为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重要参考标准,但两者外延并不完全重合。合同诈骗罪被刑法分则归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因此,凡不受市场秩序规范的各种“合同”、“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例如,行为人谎称其亲属患重病,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在骗借他人钱款后挥霍一空不予偿还,虽然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但是因为该借款合同不受市场秩序规范,所以对行为人应当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从这一点上说,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有区别的。

    2、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包括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是受劳动法的调整。当事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进行相互制约,双方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受到市场秩序的规制。如果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劳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劳动合同应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畴,利用劳动合同进行诈骗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应是合法合同

    有观点认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诈骗违法所得、违禁品也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这些财产归根结底是有主财产。对此笔者不能苟同。合同诈骗罪应以行为人利用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为前提。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通过与他人签订买卖毒品等非法合同而骗取钱财,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的地域管辖

    合同诈骗行为人往往跨地域实施犯罪,对于跨地域犯罪的案件,根据刑诉法规定,几个同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但如果张某在甲、乙两地均实施了合同诈骗,甲地检察院向甲地法院提起公诉,甲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甲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乙地的行为却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时,甲地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呢?笔者认为,甲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作出判决。如果认为甲地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甲地法院既要对张某在甲地的行为作出无罪判决,又要将涉及张某在乙地犯罪事实的起诉材料退回检察院,势必造成操作上的混乱。因此,对行为人在不同地域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案件,只要指控的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均应进行审判。

    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中被冒用者的责任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行为人进行合同诈骗的惯常手法。在这种情况下,冒用者构成合同诈骗罪已毋庸置疑。但是,被冒用者是否也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呢?

    1、被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冒用者只是在他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消极地不予制止,则被冒用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冒用者事前明知冒用者要以其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主动“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与冒用者约定诈骗所得的分配,则被冒用者与冒用者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2、被冒用者的民事责任

    在冒用者和被冒用者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的情况下,他们应该对被害人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在被冒用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冒用行为符合民法上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则被冒用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业务员甲在辞职离开原单位乙后,未交出盖有乙单位印章的业务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乙单位因疏于管理也未让甲交出介绍信和合同书。甲使用乙单位的介绍信和合同书,与乙单位的老客户丙签订合同行骗。丙在不知道甲已辞职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甲具有代理权,乙单位因管理不严,存在失职,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他人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盗窃他人公章、私章,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钱物,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被冒用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被冒用者毫不知情,无任何过错。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目前因表见代理而引发的合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只能有两个选择,一是向司法机关报案,由法院确认被告人即冒用者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后,判决追缴被告人赃款发还被害人;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冒用者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冒用者通常是单位,单位的赔偿能力通常强于个人,因此被害人往往更愿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冒用者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冒用者发现冒用者有合同诈骗嫌疑后,通常会向司法机关报案。这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就会发生牵连。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即被害人的处理原则。如果刑事与民事都已立案,民事案件应当中止,由刑事法官在查明案情的情况下先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则法院在依法判决被告人相应刑罚的同时,还要判决追缴被告人赃款发还被害人。如果被告人赃款能予追缴并及时发回被害人,则在随后的民事判决中可以表明,因原告即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则原告要求被告即被冒用者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如果被告人的赃款暂时无法追缴,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判决被告即被冒用者赔偿原告即被害人的损失。被冒用者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即获得了向被告人追偿的权利,在今后的执行中,被冒用者可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作为执行申请人,随时向被告人追偿。但是目前的这种通行做法非常繁琐,会同时牵涉刑、民两庭,不利于及时、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建议对于因表见代理而引发的合同诈骗犯罪应当允许被害人对被冒用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判决追缴被告人赃款发还被害人的同时,判决被冒用者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问题能够在刑事审判中一并得到解决,从而体现为提高诉讼效益而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初衷。

    [作者简介]

    沈言,刑二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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