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最近,一个熟人介绍了一桩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且我在会见时发现他目光呆滞,只是不停地重复一句话:“我没有骗过人。。。”我认为他可能在作案时患有精神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遂向办案机关提交鉴定申请书。
附: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田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811007098,系陆某某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是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的辩护律师,其亲属陈述陆某某有精神病史,律师会见时发现陆某某思维混乱,答非所问,仅陈述其没有诈骗。辩护人认为陆某某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为此,本律师特提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陆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辩护人恳请贵局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陆某某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申请人:田帅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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