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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刑罚的尺度如何把握

 [日期:2015-11-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案情简要】河南夏邑车站镇居民候某三与上诉人侯锁停的儿子候四某有矛盾。2012年10月日晚9时许,候某三酒后带候五某等几人到候四某家门前滋事。候四某妻子电话告知了其婆婆。侯锁停夫妻闻讯后赶去劝解,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厮打。期间,侯锁停持铁叉刺中被害人候五某头部,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晚,公安人员在候四某带领下,将侯锁停抓获。



【定案证据】主要证据如下: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结论,证实木把铁叉叉尖上可疑斑迹检出的DNA源自被害人候五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系圆形刺器刺入颅脑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侯锁停辨认出刺扎被害人的铁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侯锁停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证人候三某证言,证实在厮打过程中看见侯锁停持一把木把农具将被害人打伤;证人候六某证言,证实当晚侯锁停来到其家,告诉了打伤被害人的事实;抓获经过;侯锁停对铁叉刺扎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商丘市中院认定侯锁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60000元。

【上诉理由】侯锁停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案件性质属于防卫过当,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情况】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河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侯锁停故意杀人罪成立;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侯锁停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系家人带领下抓获,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改判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律师评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指出,从该案一、二审判决上,可以体现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在量刑上的大体尺度:慎用死刑包括死缓。

我们都知道,故意杀人罪量刑顺序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一审判决中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来,侯锁停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对侯锁停“降格”适用了无期徒刑,而不是死缓。换做其他非民间纠纷、有预谋故意杀人案件,通常情形下恐怕死缓居多,情节再恶劣些的就是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二审只是多了一项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情节,其他基本同一审情况,侯锁停依此获得改判,刑期由无期转为为有期,15年。

那么,一、二审法院对侯锁停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李军律师认为,第一个依据就是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量刑要考虑的因素: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其次就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的,“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上述座谈会纪要内容,其实也是脱胎于刑法第六十一条,是对该条立法意旨的实践转化。其他方面,就是本案上诉人侯锁停所具有的一些酌定从轻情节,前面已提及。最后,就是当下逐步奉行的慎用死刑、减少死刑之政策。

此前,笔者在《女子拒交40元停车费拖死管理员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文中,基本上以上述法理和司法实践,预评该案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量刑可控制在十年至十二年。两案虽略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其中情节很相似,都有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两案相比,侯锁停赔偿被害人家属60000元,而后一案件当事人表示愿意赔偿死者家属88万。

以上仅仅是笔者根据现行法律、司法实践所作的一些浅评,但实践中通常会有出人意料的事件发生,见怪不怪吧。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199号。

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刑罚的尺度



【案情简要】河南夏邑车站镇居民候某三与上诉人侯锁停的儿子候四某有矛盾。2012年10月日晚9时许,候某三酒后带候五某等几人到候四某家门前滋事。候四某妻子电话告知了其婆婆。侯锁停夫妻闻讯后赶去劝解,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厮打。期间,侯锁停持铁叉刺中被害人候五某头部,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晚,公安人员在候四某带领下,将侯锁停抓获。

【定案证据】主要证据如下: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结论,证实木把铁叉叉尖上可疑斑迹检出的DNA源自被害人候五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系圆形刺器刺入颅脑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侯锁停辨认出刺扎被害人的铁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侯锁停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证人候三某证言,证实在厮打过程中看见侯锁停持一把木把农具将被害人打伤;证人候六某证言,证实当晚侯锁停来到其家,告诉了打伤被害人的事实;抓获经过;侯锁停对铁叉刺扎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商丘市中院认定侯锁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60000元。

【上诉理由】侯锁停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案件性质属于防卫过当,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情况】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河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侯锁停故意杀人罪成立;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侯锁停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系家人带领下抓获,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改判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律师评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指出,从该案一、二审判决上,可以体现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在量刑上的大体尺度:慎用死刑包括死缓。

我们都知道,故意杀人罪量刑顺序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一审判决中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来,侯锁停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对侯锁停“降格”适用了无期徒刑,而不是死缓。换做其他非民间纠纷、有预谋故意杀人案件,通常情形下恐怕死缓居多,情节再恶劣些的就是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二审只是多了一项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情节,其他基本同一审情况,侯锁停依此获得改判,刑期由无期转为为有期,15年。

那么,一、二审法院对侯锁停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李军律师认为,第一个依据就是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量刑要考虑的因素: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其次就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的,“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上述座谈会纪要内容,其实也是脱胎于刑法第六十一条,是对该条立法意旨的实践转化。其他方面,就是本案上诉人侯锁停所具有的一些酌定从轻情节,前面已提及。最后,就是当下逐步奉行的慎用死刑、减少死刑之政策。

此前,笔者在《女子拒交40元停车费拖死管理员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文中,基本上以上述法理和司法实践,预评该案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量刑可控制在十年至十二年。两案虽略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其中情节很相似,都有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两案相比,侯锁停赔偿被害人家属60000元,而后一案件当事人表示愿意赔偿死者家属88万。

以上仅仅是笔者根据现行法律、司法实践所作的一些浅评,但实践中通常会有出人意料的事件发生,见怪不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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