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仅给他人提供凶器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日期:2015-11-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案情】 

陈某与李某因故积怨日深,陈某遂想除掉李某,并找刘某帮忙。刘某虽不同意参与,但提出可以用汽车撞死李某,万一出了事,大不了作为是交通事故赔点钱,还帮助了分析可行性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及逃避侦查的方法,最后又将其卡车借给了陈某,并要求陈某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均不得供出自己。陈某应允,并于3天后即2008年1月7日用该车撞死了李某。

【分歧】

仅给他人提供凶器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刘某事先对陈某邀请参与杀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表明其不想杀人,也没有共同故意。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从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共同犯罪可分为事前无同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犯罪计划,例如就如何分工,什么时间、地点下手,怎样消灭罪迹等,都作了商议。其特殊要件有两点:事先有共同故意;在犯罪预备阶段作了共同的准备或者进行了共同的犯罪活动,二者居其一即可,并不要求自始至终都共同参与。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

首先,刘某明知陈某要杀害李某,明知自己出谋划策、出借卡车等将进一步坚定陈某杀害李某的信心,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可能导致李某死亡,却仍对此危害后果听之任之。

其次,刘某在客观方面已同陈某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分析方案、制定具体措施等,尤其是提供卡车,为陈某杀害李某提供了条件。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