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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意志以外的原因”如何认定

 [日期:2015-11-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预备形态与未遂形态的成立条件之一便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被迫停顿下来的。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非出于行为人内心、愿意的,足以抑制犯罪行为顺利进行的事由。单位犯罪中“意志以外的原因”可有多种,本文仅就其中一种情形加以讨论。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的意志与单位整体意志不一致时,是否属于“单位意志以外”的原因,单位成员的意志一般情况下与单位意志相一致至少不会相背;但二者并非总是一致,在一些情况下,单位成员的意志会与单位整体意志不一致甚至相背,原因就在于单位成员意志所具有的想对独立性。因此,笔者以为,如果单位犯罪行为中由于单位成员不一致的意志而使行为被迫停顿下来。那么,不一致的单位成员的意志便属“意志以外的原因”。虽然单位整体意志最终体现于单位成员的行为之中,但单位成员具有双重身份,即作为单位成员的身份以及作为自然人个人的身份。因此,单位成员在行为中本身就交织着两种意志:单位整体意志与成员个体意志,这两种意志在其行为时同时起着支配作用,当二者相一致时,其支配力形成一种合力,而当二者不一致时,单位整体意志与个体意志对其行为的支配便会产生矛盾,此时,单位成员的个体意志便会成为影响并抑制单位犯罪行为按其预定轨道顺利进行的因素,从而成为单位犯罪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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