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受贿与借款的界限

 [日期:2015-11-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受贿与借款的界限

   (一)区分受贿与借款的理论观点及分析

   受贿与借款,本属性质迥异的两种行为。只是实践中,受贿常常披上了借款的外衣,由此引发了两者如何区分讨论。对此,理论界已有不少分析,但大都停留在有无受贿的故意、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泛泛而论的综合判断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二)受贿与借款区分的综合判断要素

   1.借款的理由能否成立。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往往表现为一方应经济拮据需要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

   2.款项的去向。借款的去向,能证明借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证据,从而成为判断借款还是受贿的一个重要事实。正常的借款,借款理由与借款的用途是一致的,即用于某种急需。而以借款为名的受贿,由于本不需要借款,其理由是编造的,所获得的款项大都闲置在家中或存入银行生息。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正常的借款,借款方和出借方关系一般比较密切。特别是现代社会,资金作为资本往往有迅速增值的可能,如果平时没有较好的关系,是不会随便借款给他人的。因此,平素没有特殊的关系,认识时间也不长,双方间突然有大额的“借款”往来,背后很可能隐藏着权钱交易。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作为借款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借款前后有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情况,也是区分借款还是受贿所必须关注的情节。以“借款”的贿赂,必定具有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实质,双方各有所图。“出借方”试图通过“借款”方式从对方获得利益,“借款方”则利用职务之便为“出借方”谋利益。

   5.有无借款手续。借款手续不是决定借款还是受贿的主要判断因素,但借款手续的有无以及是否完善也能起到一定的佐证作用。大额的借款如果没有借款手续,或者说虽然有借据,但既没有归还的期限,也没有利率等,大都是“借款”掩盖下的受贿。

   6.借款后归还的情况。(1)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一般来说,既然是借款,尤其是大额款项,借期也不会太长。借款人一般都会按照约定的借期及时归还。“借款”掩盖下的行、受贿行为一般没有归还期限的约定,接受款项的一方从来没有提出或者打算归还。

   (2)未归还的原因。案发时,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行为人有归还能力没有归还,还是提出归还以后出借方不接受归还,未归还的理由是否成立,这些都是需要综合分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存款数十万、上百万元,足以归还所谓“借款”却长期没有归还的表示和行动,说明行为人受贿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