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受贿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认识到行为的受贿性质。受贿的故意应该包含行为人对收受财物性质的认识。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收受了他人财物,而且该财物具有贿赂性,该财物是自己职务以及职务行为有关联,是职务以及职务行为的对价。
2.对贿赂本身财物性和价值的认识。受贿一般以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为对象。因此,在受贿故意的认识因素中,也需要行为人对贿赂财物性以及价值的认识。金钱的财物性不言而喻,而物品的财物性则需要作出判断。物品的财物性,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来体现。
(1)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价值不菲的财物予以收受的,应按照该物品的实际价值认定。
(2)行为人本意收受他人的一般礼品,却 意外收受巨额财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不能构成受贿罪。
(3)行为人本意收受巨额财物,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只收到价值不大的财物。应作为受贿未遂认定。
(二)受贿的故意是否包括对贿赂物的使用故意
有些受贿人收受他人财物并不是为了使用,收受财物完全是为了满足自己对物质财富的无限度的占有欲,至于收到后的财物应如何使用,是自己使用,还是他人使用,是现在使用,还是将来使用,未必考虑到那么清楚,但只要认识到该财物的性质是贿赂,就具备了收受贿赂的决意。
(三)事后受财的受贿故意
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也没有与请托人约定贿赂,但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请托人出于酬谢而行送财物,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是否构成受贿罪?对此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案件,理论界有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中说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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